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91民初377号之二
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晓蓉。
委托代理人:杨健翔,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锴彦,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北京思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12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非。
被告二: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荆门东宝工业园长兴大道9号电子信息产业园D3栋。
法定代表人:李非。
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思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粤1391民初3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北京思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建行北京硅谷支行、账号为11×××35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1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现本案已撤诉结案,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思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建行北京硅谷支行、账号为11×××35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新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潘慧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