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北京思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91民初377号
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晓蓉。
委托代理人:杨健翔,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锴彦,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北京思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12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非。
被告二: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荆门东宝工业园长兴大道9号电子信息产业园D3栋。
法定代表人:李非。
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思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北京思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建行北京硅谷支行、账号为11×××35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1万元为限。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万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已由原告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思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建行北京硅谷支行、账号为11×××35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1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财产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卖、转让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需续冻结,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
审判员  钟新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慧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