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蓝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海民初字第01249号 原告北京蓝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上地科技大厦4号楼801,注册号1101080034908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识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蓝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卡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卡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卡公司诉称,***与我公司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4年8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前,我公司就续签合同事宜,多次找***进行沟通,并书面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但***自2014年9月1日起至今,未到岗工作,并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1、我公司无需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37397.5元。 ***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蓝卡公司的诉讼请求。蓝卡公司没有做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5项构成要求的法律行为,因此应该支付我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入职蓝卡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双方签订有2009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及201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的两份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家庭住址为“上海市宝山区通河四村21号601室”。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劳动合同于2014年8月31日到期终止。根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银行明细显示,***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标准分别为:7422.17元、5479.16元、6381.86元、6795.86元、6371.06元、6677.96元、6037.16元、6534.5元、6377.90元、7806.20元、5328.5元、7435.4元。另查2014年3月28日,蓝卡公司支付了***年终奖1455元。 蓝卡公司主张***在职期间,该公司曾多次与其沟通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系***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故该公司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证明上述主张,蓝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电话录音、录像及快递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其中,录像时间系2014年8月29日,其中显示蓝卡公司经理齐某向***表示“上午公司这边说可以考虑续签”;***则表示“……你一个月之前,告诉我是不续签,对吧,……首先她没有说任何的理由,公司研究决定说终止,不续签,……”;齐某继而表示,“……听她的意思公司是想让你转销售的”;***则称,“没有没有,转销售是刚哥那天来招人的时候,提了一下,留我,……而这种的话,也不是正式的”。电话录音系2014年9月5日录制,录音显示,公司员工高某告知***向其发送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表示没有收到并询问高某“但是之前的通知又怎么解释呢”。快递单有两份,一份系2014年8月29日邮寄,送达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通河二村长江西路1568号”,查询结果显示该快递于2014年8月31日被“收方拒收快件”;一份系2014年9月5日邮寄,送达地址同上,送达情况显示为“电联拒收”。***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蓝卡公司已经向其送达了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故蓝卡公司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证明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蓝卡公司OA系统中向***送达的《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通知书》(以下简称不续签通知书)予以佐证。该不续签通知书的发送日期为2014年7月15日,发件人系***,内容为“***,您好,根据公司战略调整和部门经理意见,您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签”。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不续签通知书的真实性,亦认可宋某系蓝卡公司员工。但蓝卡公司主张系因为宋某系公司行政人员,对公司流程不清楚,其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则称宋某系蓝卡公司人事专员,负责处理人力资源事宜。另查,该不续签通知书下方列明了该事项的“办理人员”,其中包括了***和宋某。蓝卡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提出了何种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以要求蓝卡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裁决如下:1、蓝卡公司向***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37397.5元;2、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蓝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闸劳人仲(2014)办字第1142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蓝卡公司虽主张已通知了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系***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故该公司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其一,蓝卡公司员工宋某于2014年7月15日向***发送了不续签通知书,蓝卡公司虽抗辩称上述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宋某系公司员工,且在发送的通知书中载明宋某系该不续签通知书的“办理人员”。故本院对蓝卡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2014年7月15日发送的不续签通知书已明确表示了蓝卡公司不与***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二,蓝卡公司提交的2014年7月15日之后的录音录像,既无明确的续签的意思表示,亦没有明确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其中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还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2014年8月31日)之后。综上,本院对蓝卡公司所持该公司已通知了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故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蓝卡公司应支付***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32972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蓝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万二千九百七十二元。 如北京蓝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蓝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 员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