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6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住安徽省凤阳县县,
被执行人:**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工业园区灵迹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74485780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同心路园林小区**大门**边**间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630980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代芝贝,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县,
本院在执行**与***、**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芝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芝贝银行存款27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芝贝银行存款27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