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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6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工业园区灵迹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74485780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同心路园林小区西大门南边六间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630980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代芝贝,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与***、**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芝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芝贝银行存款48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芝贝银行存款4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