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南天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民初1632号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开源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同心路园林小区西大门南边六间门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龙山路60号中央广场19幢60-2-1号。 负责人:***。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治国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