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1执1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民初1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1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8319.95元,同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82.5元及执行申请费。
1、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2年4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
3、我院于2022年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
4、2022年4月1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担保人陈东芳于2022年4月19日开始每季度末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1900元,至本案案件款全部偿清为止。
(二)申请执行人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解除***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冻结措施,***名下账户存款不进行扣划,同意由***支配。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不再追偿。
(四)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82.5元及执行申请费475元。
5、2022年4月19日,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措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1执1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房国平
审判员 张亚媚
审判员 李 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