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特107号
申请人:陕旅集团延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惠浪浪,男,199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
被申请人: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旅集团延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浪浪、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申请人陕旅集团延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旅集团延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旅集团延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陕旅集团延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正卫
审 判 员 齐进飞
人民陪审员 张仲雄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薛 莉
书 记 员 陈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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