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459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目阳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余声磊。
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目阳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15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7668.54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7668.5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梅宏枝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执行员 李 卫
书记员 冯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