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8651号
原告:北京亚太安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5号楼3层F-3型研发中心3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北京亚太安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亚太安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亚太安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亚太安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