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33352号
原告:北京亚太安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5号楼3层F-3型研发中心3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小区。
原告北京亚太安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亚太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亚太安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赫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