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太安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亚太安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7152号 原告:北京亚太安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5号楼3层F-3型研发中心3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亚太安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亚太安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