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7152号
原告:北京亚太安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5号楼3层F-3型研发中心3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亚太安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亚太安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