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3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装备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安驾庄镇芙蓉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城阳瑞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青岛***装备有限公司、上诉人*****能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2023年2月28日青岛***装备有限公司已被青岛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本院依法追加青岛***装备有限公司一人股东***作为本案当事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5月30日以双方已经履行相应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其他当事人无异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宿 敏
审 判 员 马 喆
审 判 员 冷 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婷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