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杭余民初字第2784号
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苑街道联胜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时代社区兰惠家园12幢1单元401室。
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向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294.6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兰惠家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因其未按约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催讨均无果,诉至本院,请求上判。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所在的小区实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294.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判长吕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