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7441号
原告: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联胜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诉讼费用交纳办法gt;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