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22民初113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xx,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浙江爱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钱塘社区十组咸水庙59号2楼,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春江东路525号书香桐城1幢601室、602室、603室、604室、701室、702室、703室、704室,2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陆xx、浙江爱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0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