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9017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开发区龙腾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1NM6D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联胜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7989598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官雅魁,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官雅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 晓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