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5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领鲜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康路18号1栋1单元6层658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毓程,北京颐和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北京颐和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云南欧亚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春华路。
法定代表人:彭金国,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文昌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李蔚琛,经理。
上诉人四川领鲜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云南欧亚乳业有限公司、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4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四川领鲜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领鲜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领鲜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53元,减半收取9676.5元,由上诉人四川领鲜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嫘
审 判 员 叶云婧
审 判 员 傅科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敖旭涛
书 记 员 牟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