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9民初548号之一
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文昌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74503082B。
法定代表人:李蔚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梅刚,男,汉族,1990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4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
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聂大超
审 判 员 刘 禄
人民陪审员 周华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