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2077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嗣翠,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桥街道文昌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李蔚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巧,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五路387附17、18号。
负责人:苗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巧,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君润人力资源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81、83、85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B801A。
法定代表人:王文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鑫,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恒英人力资源服务(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827号0649幢3号楼3046工位。
法定代表人:陶现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君润人力资源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号1栋10楼1002号。
负责人:王文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鑫,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君润人力资源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恒英人力资源服务(宁波)有限公司、君润人力资源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迪
书 记 员 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