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97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文昌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蔚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员工,特别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依据(2021)川0191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赵丽竹申请执行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租金33333.33元、押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438元;另有本案执行费482元应由上述被执行人支付。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初次查控,未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经本院再次查控,仍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1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执行助理李红涛
书记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