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83民初1582号
原告:镇江新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徐巷村东湖圩。
法定代表人:陈科,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得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得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新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得镱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房道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