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6690镇江新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新浦色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民初6690号
原告:镇江新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南路苏珈大厦1021室。
法定代表人:陈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新浦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东元村。
法定代表人:李晚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新浦色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新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
审判员  杨惠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