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468镇江新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得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民初468号
原告:镇江新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徐巷村东湖圩。
法定代表人:陈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陈,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得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平,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得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新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得镱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房道生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