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申请人某某、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4民特228号 申请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673855353,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117号。 负责人: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20年6月29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工伤赔偿金37000元;2、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451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