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191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镇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191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9017.7元,并负担执行费9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9952.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