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81民初1576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673855353。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信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起诉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