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1001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商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良。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商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商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0执100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余庆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应曹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