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超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73行初1152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上海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立,上海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迎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安徽省东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89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嵌入式研发楼204-A5。

法定代表人:韩东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姣,北京景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安徽省东超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侯占恒
审  判  员   刘炫孜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杜立津
书  记  员   崔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