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新科技某某艺景观有限公司、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360号
原告: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6809216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926938。
被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应星东路**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5QF43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1710884050。
被告: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营房信用代码:91370212725592891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市**宁夏路**v>
法定代表人:许群,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理由:因侵犯专利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青岛市,且被告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在青岛市。原告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花坛是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生产的,故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开具给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No05285160),证明了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有向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采购花坛的事实,而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局并未否认曾向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采购花坛。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是否是案涉侵权产品生产者属于实体审查的范畴。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昌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规定:发生在江西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南昌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被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故本院管辖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钟 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