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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局、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民辖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群,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6809216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应星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5QF43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营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25592891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初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局上诉称,1.原审裁定作出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15日的期限,与法不符。2.原审裁定回避了被上诉人系通过虚列一个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的所谓“被告”,试图争取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行为,系认定事实不清。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审被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宜春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昌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发生在江西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南昌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规定,一般而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局主张本案系根据虚列的被告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本案原审原告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原审被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开具给原审被告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No05285160、No05285161),初步证明了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有向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采购花坛的事实,因此,原审法院以原审被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姝 审 判 员  高 治 审 判 员  孙 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