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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科技某某艺景观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1975号 原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工业园黄溪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5QF43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310779230。(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原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15日,原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