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1975号
原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工业园黄溪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5QF43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310779230。(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原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15日,原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新科技***艺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