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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1执4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恩波大道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843693327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5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5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融创兴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达夫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76426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浙江融创兴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并支付案款92805.89元,缴纳诉讼费7630元,执行费14023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11执4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