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508民初1848号
原告: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后瑞社区深圳机场航站四路汉莎航空园区A栋1楼-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服务公司)与被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越速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吴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跨越速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吴服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地砖损坏修复费用3922.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位于苏州市姑苏区的苏州城市生活广场由苏州城投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2014年9月,原告与苏州城投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苏州城市生活广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22年2月14日,被告***作为被告跨越速运公司的快递员,在使用拖车送货时,将该广场B座大厅地砖刮坏,后原告委托第三方就地砖进行修复,支付修复费用3922.23元。原告与两被告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地砖不一定是我刮坏的,当天我送货已经上楼了,原告工作人员打电话说是我刮坏的,并没有当场拦下我。
被告跨越速运公司庭前辩称,1.我方不在现场,现***无法确认是其损坏的地砖,故对原告要求我方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认可;2.即便是我方员工损坏的地砖,对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也不认可,该修复是原告单方委托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原告东吴服务公司提交的登记通知书、函、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接处警信息公开表、照片、视频、修复报价、大理石镜面抛光合同、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被告***提交的出入口开放申请表,结合当事人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苏州城投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东吴服务公司(当时名称为苏州市东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苏州城市生活广场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2年,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合同期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如合同期满,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本合同自动延续直至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甲方授权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劝阻、制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上述合同签订后,东吴服务公司在苏州城市生活广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
2022年2月14日,***接受跨越速运公司的指派至苏州市城市送货,在使用拖车运送货物经过B座大厅后,东吴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地砖出现划痕。后双方就地砖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当日12时38分,东吴服务公司报警,执法记录仪显示,民警询问***:“是这个拖车拖过来划到的吧?”***答:“我没看到。”民警询问:“要不然你去看一下监控。”***答:“我估计是,应该是。”民警**:“因为早上这段时间也没有其他车推过来,靠鞋子也划不出这种样子,两条平行的划痕。”
2022年12月12日,东吴服务公司(甲方)与苏州新思维保洁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苏州城市生活广场B座大厅大理石镜面抛光合同》一份,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由乙方承接甲方的石材养护服务事宜,合同范围为苏州城市生活广场B座大厅,两道划痕从正门至南货梯门口,长度约为20米;合同内容为大理石镜面抛光,预估面积20平方米,单价200元每平米,预估金额4000元,最终结算金额根据实际作业面积结算。东吴服务公司**,由于受疫情及春节影响,实际施工自2023年2月17日开始,费用最终结算为3922.23元。2023年2月17日,苏州新思维保洁工程有限公司向东吴服务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名称为保洁清洗,金额为3922.23元。2023年2月24日,东吴服务公司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苏州新思维保洁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中,***提交出入口开放申请单一份,载明户号为B×××,所携物资为开关,业主为**,进入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11时50分至12时20分,进入车辆类型为货车,业主填写栏有**手写文字“进出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物业公司审批意见为:请根据项目要求限高限重,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运输结束后清理干净。***提交上述证据以证明出入案涉场所经过了东吴服务公司的同意,跨越速运公司**根据申请单中业主书写的内容,即便地砖的损坏系***造成,东吴服务公司也应向业主主张损失,不应向***及跨越速运公司主张。东吴服务公司**,该申请单是针对***驾驶货车进出案涉场所进行的审批,业主填写的“进出损失”指的是货车进出造成的损失,案涉地砖的损坏是由于***在室内大厅里面用拖车搬运货物造成的,不属于申请单约定的范围。
审理中,*****,运送的货物有**,体积较大,只能用拖车运送,送至业主处也没有别的通道,必须经过案涉大厅。送货当天我方将货物装在拖车上运送经过大厅时也没有物业人员阻拦,在我方已经坐电梯上楼了以后,物业人员打电话通知收货人地砖刮坏了,让我方下楼。下楼到大厅后确实看到了划痕,但无法证明是我方拖车划坏的。东吴服务公司**,***当天开货车来送货,货车进出需要业主填写申请单,后***在送货上楼时,拖车本身有缺口,拖车经过后我方才发现地砖被刮坏,不可能拖车一进大厅我方就去检查。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东吴服务公司提交的接处警信息公开表、执法记录仪视频、照片,可以认定案涉地砖的划痕系由***运送货物的拖车经过所致。***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跨越速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东吴服务公司主张的地砖修复费用3922.23元,有维修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东吴服务公司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向直接侵权人或者其他责任人主张权利,故跨越速运公司关于东吴服务公司应向业主主张权利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跨越速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财产损失3922.23元;
二、驳回原告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尧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柏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