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2839号
原告:***,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翠,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苏州市东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韦曙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相玉,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苏州市东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 修 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天女书记员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