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7205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球,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捷,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东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韦曙和。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东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璇
书 记 员 季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