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27322号
原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Q9J171。
法定代表人: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梓霖,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江市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76Q。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310。
原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减半收取为132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31元,由原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