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5174号
原告:**花,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二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6799397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花、***、***与被告青岛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花、***、***负担。
审 判 员 高 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