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花、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5174号 原告:**花,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二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6799397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花、***、***与被告青岛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花、***、***负担。 审 判 员  高 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