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初9484号
原告:青岛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理务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山熙,青岛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秦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秦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青岛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秦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载明的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秦家庄村民委员会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该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783元,退给青岛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王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