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73民初655号
申请人: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申请人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
书 记 员
李冰雪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