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73民初65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法定代表人: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斌、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沪73民初65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