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73民初655号之二
原告: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