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245号之一
原告: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谢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煜,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
审 判 员 于 是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佳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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