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245号
原告: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煜,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奇公司)与被告**、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赋华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盖奇公司诉称,其系专门研发网络安全产品并提供网络优化与安全解决方案的供应商。鉴于客户多系保密机构,故盖奇公司与每位员工均签订有《员工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对客户名称、客户信息、产品信息、经营渠道等涉密信息需严格保密。**系其员工,日常工作为负责维护盖奇公司客户并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高度定制化的网络优化解决方案。经查,**在任职期间即成立了赋华公司,并利用窃取自盖奇公司的客户名单等经营性信息销售SSL加速卡,非法获利巨大。有鉴于此,盖奇公司诉请判令**、赋华公司停止侵害归属于盖奇公司已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应合理费用支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赋华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盖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事实,与其作为原告,赋华公司作为被告,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先受理的(2017)沪73民初655号案件(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完全相同,故已构成重复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移往立案在先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盖奇公司提交的诉状及初步证据显示,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为经营信息中的客户信息,具体包括客户名单、测试信息、定制需求、产品报价、性能参数要求等内容,未涉及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评判及侵权主张,故赋华公司认为构成重复起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本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除涉及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外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本案中,赋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属本院辖区。盖奇公司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赋华公司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的管辖异议有悖事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
审 判 员 于 是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佳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