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辖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煜,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上诉人上海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赋华公司)因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赋华公司上诉称,上海盖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事实,与盖奇公司为原告,赋华公司为被告,由本院在先受理的(2017)沪73民初65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完全相同,故已构成重复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移往立案在先的本院处理,且本院审理更能提高审理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综上,赋华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盖奇公司以**向赋华公司披露其经营秘密、且赋华公司使用上述秘密,**、赋华公司共同侵害了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鉴于赋华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盖奇公司据此向一审法院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有权受理本案。至于本案是否为重复诉讼,属于实体的案件处理问题,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管辖异议的处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渊
审判员 唐 毅
审判员 黄旻若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