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湖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7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湖中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湖分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冠华路建湖广播电视台内。 负责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湖分公司沿河广电站站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湖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5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湖分公司分别补偿***损失各3000元(已给付),该补偿款充抵***相应的赔偿款。随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7元,减半收取1558.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乔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