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湖分公司

某某、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湖分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5民初1092号
原告:***,女,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加祥,建湖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湖分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湖中路与冠华路交叉口处。
法定代表人:刘步荣,该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准予原告***免交。
审判员  吉民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