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保1725号
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董事长。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凉塘东路1271号。
法定代表人:戴煜。
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63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63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