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山某某再生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3577号 原告: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凉塘东路1271号。 法定代表人:戴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再生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乡南小堡村(旧园子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再生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28日,原告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