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3577号
原告: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凉塘东路1271号。
法定代表人:戴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再生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乡南小堡村(旧园子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再生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28日,原告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