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470号
原告: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凉塘东路1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42096T。
法定代表人:戴煜,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科安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幸福路10号1幢(P),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76386097H。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科安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盐城市科安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金745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603021804602022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907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盐城市科安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金745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君